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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经营机构应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

投资者适当性保护宣传月

2018-04-13 15:31

老贾今天70岁,国企技术工退休,现靠每月领取退休金生活。最近老贾听到老朋友都在聊投资:“辛苦攒钱存银行,不如买理财,你不理财,财不理你啊。”老贾觉得有道理。于是找到某投资公司的小林,请教如何购买理财产品。

小林最近业绩压力比较大,寻思:业绩第一,钞票第一,完不成业绩,拿不到奖金。这样的老贾肯定不能做投资者评估,一评估肯定不能买进取型理财了,离业绩指标就没法更近一步了。索性直接略去评估步骤,我事后帮她补填就是了。小林对老贾说:“叔叔,您放心买产品就好了。其他的我帮您搞定。”

半年后老贾想:这半年的理财收益应该可以抵得一年的养老保险金,我去看看。小林:“这个理财产品没亏多少,才亏10%,未来说不定还能赚回来呢。“老贾着急:“啊,亏这么多。”

老贾向老同事的女儿王博士求助,王博士告诉老贾:“您这是购买了风险不匹配的投资产品,《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证券市场在强调买者自负的同时,必须强调经营机构承担“卖着有责”的义务的,将适当的产品和服务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您可以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进行维权,维护自身权益。”

博众投资提示广大投资者: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机构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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