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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投资者应向经营机构提供基本信息

投资者适当性保护宣传月

2018-06-28 15:16

老贾在某投资公司门口看到了一款产品的宣传,历史回报比银行存款高很多,故向营业员小王咨询。

小王说:“贾叔,您对我们的产品有兴趣啊,这边请,您需要做一个《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让我们对您的基本情况有一个了解,对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进而匹配合适您的金融产品。”

老贾很不耐烦:“啊,买个产品这么复杂,还要这么多手续,简单一点,快点帮我买到这个产品!”

小王说:“贾叔,这个虽然历史回报高,风险也大,如果您问卷评估下来属于稳健型投资者,那就不能购买这款产品。这也是对普通投资者的保护。”

老贾看到问卷中有一题目是目前的职业:A退休人员;B学生;C在职员工;D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老贾心想,我选了A,就买不了这个产品了。老贾决定为了购买这个产品,选择C或是D。

这时小王阻拦了老贾:贾叔,不可以,根据买者自负原则,应如实提供信息,如未告知实情,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博众投资提醒广大投资者: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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