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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础知识系列一B证券相关法定活动系列介绍

证券

2018-05-29 09:58

B.证券相关法定活动系列介绍               

B.1证券发行

证券发行是指筹资者按照法定程序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资者取得要筹集的资金,而认购到证券的投资者取得证券及证券所代表的权益的过程。

按发行对象划分,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公募发行也称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证券的发行方式。私募发行也称不公开发行或私下发行、内部发行,是指以少数特定投资者为对象的发行。

按有无发行中介划分: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直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者不委托其他机构,而是自己组织认购,进行销售,从投资者手中直接筹措资金的发行方式。间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者委托一家或几家证券中介机构代理出售证券的发行方式。它是直接发行方式的对称,也称委托发行。

按照我国的证券法规定,在我国发行证券必须经历下列程序:

(一)证券发行报批前的准备工作

证券发行前必须对筹资者进行资信评估。资信评估主要是针对筹资者历年的经营状况、经济效益、生产经营前景、经营目标和经营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的过程也是一个完整的评估过程,是为了给准确地确定证券发行者的资信情况和融资能力以及发行数量提供依据,同时控制资金的投向和经营决策,并且对投资的项目运用一定的方式方法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价和估算。两者结合起来对证券发行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作出准确的判断,为证券发行决策提供主要依据。

(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数据资料,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遵循公允、法定的原则,采用适当的评估原则、程序、计价标准,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准备公开发行证券的筹资者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是保证证券投资的安全性、盈利性、增值性的关键环节,其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评估。评估结束后,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要出具公正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成为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评估项目的具有法律依据的证明文件,使投资者能准确地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也为国家提供资产的真实价值,防止资产的流失。

(三)提出发行证券的申请和向有关部门提交各种文件

发行证券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准备有关的各项文件,提交审批当局。其主要的文件有:①发行证券的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应写明筹资的原因、主要用途、发行对象、地区及范围等。②营业执照。首次发行需提供证券招募说明书。③发行证券的章程或办法、股东大会决议。④企业上三个年度和上一个季度的财务报表。⑤金融监管机构或授权批准的金融机构所需的其他文件。⑥证券管理机构规定和要求的其他文件。⑦若发行证券的筹资用于固定资产建设,还应提供国家计划部门批准允许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批文。

(四)证券发行的审批

证券发行是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根据现行有关文件的规定,各种不同的证券、不同的发行范围有着不同的审批程序。它要求证券发行者在符合证券法定条件和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报证券监理部门和有权管理的机构批准后,才能发行。证券监管部门在接到发行者呈报的各项文件后,必须对发行者的发行资格、财务状况、企业经营计划等进行认真审核。只有经过批准的证券发行,才有可靠的发行渠道和可靠的筹资者。未经政府机关、证券监管部门审查批准而进行的证券发行属于违法行为,必须严禁。

(五)选定发行机构。做好发行前的准备工作

证券发行的大部分专业性工作是在发行准备阶段完成的,发行准备工作的质量对于证券发行与上市的成功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由于证券发行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所以经过批准可以公开发行的证券应选定发行机构进行证券发行。此时,证券发行机构一方面可以帮助筹资者发行,另一方面可以用自己的资信、实力和业绩向社会推介发行者,更快地发行证券。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向社会公告“证券公开发行说明书”,将内容真实、全面、完整、无虚假、无误导、无重大遗漏的信息公开,并将证券样本递送证券管理机关,做好证券发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组织证券发行

证券的发行是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由于证券发行的方式不同,组织发行的程序也不一样,一般采用的有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两种。直接发行,发行者承担风险。间接发行是委托第三者(证券承销商)发行。双方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委托发行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证券承销商应在批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发行工作,发行结束后,及时申报实收资金情况。逾期未发行的证券不得再发行。

B.2证券交易

B.2.1证券交易市场概述

证券发行市场一般被称为一级市场,与之对应,证券交易市场被称为二级市场。根据不同的标准,证券交易市场有不同的区分。最常见的区分即是场内交易市场与场外交易市场。所谓场内交易市场即是交易所市场,场外市场则是泛指在交易所外进行的交易市场。

B.2.2交易所市场

目前中国的交易所市场即场内市场,主要由两个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三个板块(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构成。

(一)主板市场

主板市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场所,一般而言,各国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代表着国内主板市场。主板市场对发行人的经营期限、股本大小、盈利水平、最低市值等方面的要求标准较高,上市企业多为大型成熟企业,具有较大的资本规模以及稳定的盈利能力。

(二)中小企业板

200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场内设计中小企业板块市场,主要服务于具有成长性和科技含量,但规模较主板小的中小企业。

(三)创业板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我国创业板市场于2009年10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启动。创业板市场又被称为“二板市场”,主要服务于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创业板采用了与主板市场和中小企业板有所不同的上市标准,主要表现为在具体盈利要求等方面有所放松。

B.2.3非交易所市场(三板市场)

相对于一板市场和二板市场而言,有业界人士将场外市场称为三板市场。三板市场,全称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其发展包括老三板市场和新三板市场两个阶段。老三板即2001年7月16日成立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2006年1月,在老三板的基础上产生了“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

B.2.4证券上市

证券上市是指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行为。证券上市既是证券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之间的桥梁,也是证券交易市场的开始。《证券法》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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