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的有关精神,我会已正式取消“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行政许可项目。为维护基金销售活动秩序,保障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现予公告,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基金托管银行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